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二十七条有效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