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