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建设时序分片区、分阶段编制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控规单元规划和地块规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本市市区内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所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范围内建设用地的详细规划参照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依法报批。
本市市区内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分区规划,用以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