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市市区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其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预留地和重要生态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