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双阳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