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Article 6Amended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双阳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