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双阳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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