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急救中心、急救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一)不执行24小时应诊的;(二)不按规定出诊、抢救、诊治和转送伤病员的;(三)擅自动用社会急救医疗车辆的;(四)不按规定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上报急救医疗资料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