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急救中心、急救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24小时应诊的;

(二)不按规定出诊、抢救、诊治和转送伤病员的;

(三)擅自动用社会急救医疗车辆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上报急救医疗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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