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接受急救医疗服务的伤病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急救医疗费用。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急救伤病员,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急救医疗费用。无法确定身份、无支付费用能力的伤病员,其救治费用由急救中心和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经公安、民政部门核实后,符合救助标准的,由政府专项资金解决。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