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接受急救医疗服务的伤病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急救医疗费用。

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急救伤病员,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急救医疗费用。

无法确定身份、无支付费用能力的伤病员,其救治费用由急救中心和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经公安、民政部门核实后,符合救助标准的,由政府专项资金解决。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