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按照急救医疗规范及时救治,需要转送医疗机构治疗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首诊负责制,及时办理伤病员交接和救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