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按照急救医疗规范及时救治,需要转送医疗机构治疗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首诊负责制,及时办理伤病员交接和救治。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