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急救中心、急救站应当按规定配备社会急救医疗车辆,并使用统一的警报装置和社会急救医疗标志。急救中心、急救站应当保证社会急救医疗车辆24小时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执行救治任务情况下使用社会急救医疗车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