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新设立服务业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居民住宅楼内禁止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恶臭、振动及其他污染环境的服务业项目;
(二)商住混合楼内禁止设立机动车维护与修理及产生噪声、振动的娱乐和加工等服务业项目;设立产生油烟的餐饮等服务业项目,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并按规定设置专门烟道;设立洗浴等服务业项目,锅炉不得设在该商住混合楼内,烟囱的设立应当符合规定标准,洗浴用房应当有符合规定的隔热、防渗、防噪声、防振动等设施;
(三)在居民聚集的其他区域禁止设立产生异味、恶臭的服务业项目。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