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已废止本条例实施前已批准设立和经营的服务业项目,在原址继续经营的,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业经营的服务业项目,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