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的服务业项目,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服务业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