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服务业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一)改建、扩建服务业项目的;(二)改变原生产工艺或者变更服务业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的;(三)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和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