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家庭暴力行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行使制止和举报家庭暴力的权利。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