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予以经费保障。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救助。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