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其所在学校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劝阻和教育,必要时应当告知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