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与维修资金的管理第五十八条已修改符合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幢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从各自所缴存的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从缴存的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