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委员会向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使用计划(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大会提出),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分期划拨使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