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与维修资金的管理第五十七条已修改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委员会向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使用计划(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大会提出),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分期划拨使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