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4 物业的使用、维护与维修资金的管理Article 58Amended符合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幢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从各自所缴存的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从缴存的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Article 5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