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与维修资金的管理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已缴存物业维修资金的房屋产权转让时,买卖双方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或者缴存手续;合同没有约定的,自动过户。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