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三。评标委员会专家由招标人从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