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的价格、内容、标准、期限以及资质等级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副本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