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的价格、内容、标准、期限以及资质等级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副本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