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