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2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Article 21Amended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