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成立情况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四)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五)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及委员分工情况。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备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