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