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