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九条已修改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按照本条例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规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不能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