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成立情况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
(五)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及委员分工情况。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