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负有责任的领导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职责和情节轻重,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引发森林火灾或者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二)迟报、瞒报、谎报火情的;

(三)未及时组织扑救或者拒不执行扑火命令的;

(四)不依法及时处理火灾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包庇、姑息迁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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