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本市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等有关事项的论证,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专委会由规划、建筑、文物、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