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其来源是:(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国有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三)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