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以及稀有程度;(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