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Chapter 4 历史建筑的保护Article 29Repealed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以及稀有程度;(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