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根据历史建筑的具体情况,划定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经专委会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