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以及台湾同胞投资相对集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台商投诉、求助协调机构。台商投诉、求助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二)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事项;(三)对求助事项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