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其所在设区的市以及台湾同胞投资相对集中的县(市、区)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章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