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以及台湾同胞投资相对集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台商投诉、求助协调机构。台商投诉、求助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二)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三)对求助事项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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