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以及台湾同胞投资相对集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协调处理制度,协调解决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