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第四十九条已修改从事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车辆综合性能技术检验要求的检验场地以及设施设备;(二)有必要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检验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应当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