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

从事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车辆综合性能技术检验要求的检验场地以及设施设备;

(二)有必要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检验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应当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