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查验配件合格证书,记录配件的进货日期、供应商名称以及地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适用车型等内容,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将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