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第五十条已修改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