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