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居民会议由本居住地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本居住地区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较大的居民小组可以增加一至二人参加。

居民小组代表,经本居民小组居民协商产生。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