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Article 17In force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