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募捐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对有关募捐组织进行年度检查时,应当将其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募集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等情况,作为重点检查的内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