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募捐条例/第四章 信息公开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募捐组织应当在信息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募集财产的使用情况;募集财产使用情况的公开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募集财产的使用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募集财产总额及财产保值增值情况;(二)使用募集财产的总量及明细;(三)剩余募集财产的数量及其使用计划;(四)工作成本列支明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