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募捐条例/第四章 信息公开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募捐活动结束后,募捐组织应当及时将募捐情况在信息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最晚不迟于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活动期限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募捐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募捐活动的实际起止时间;(二)募集财产的种类、数额;(三)捐赠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四)实际支出的工作成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内容无法逐一列明或者捐赠人要求不予公开的,应当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